企業出售固定資產要避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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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財稅實務操作中,不少人容易陷入這樣的誤區:認為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時,只要存在未抵扣進項稅的情形,就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并按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這種理解存在明顯偏差,具體需結合企業固定資產的實際情況進行判定。 例如,2023年1月1日一般納稅人甲公司從乙公司購入一輛汽車,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該車輛專門用于員工上下班通勤,屬于“專用于職工福利”的情形。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此類用途的購進貨物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當甲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出售該車輛時,因其未抵扣進項稅的原因符合“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情形,故可選擇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但需特別注意例外情形:若甲公司未抵扣進項稅的原因是“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乙公司僅開具普通發票或未開票),則不屬于“政策規定不得抵扣”的范疇。這種情況下,甲公司出售車輛時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需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銷項稅額。 本文主要探討簡易計稅方法的適用范圍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簡易計稅稅率: ①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時,增值稅按3%的征收率減按2%征收開具普通發票;如果放棄優惠可以按3%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②—般納稅人銷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根據適用情況不同,存在三種增值稅計繳方式。 二、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有以下情形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2008年12月31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固定資產(財稅[2008]170號),2008年12月31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前購進固定資產(財稅[2004]156號)、(財稅[2007]75號)、(財稅[2008]94號) ◆在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是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資產(財稅[2016]36號)。 綜上,在處置固定資產時一定要核實固定資產取得時的情況,判斷是否符合簡易計稅政策,千萬別因為誤用稅收政策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閱讀原文:原文鏈接 該文章在 2025/7/2 10:58:29 編輯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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