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租個人房屋,房產稅究竟該由誰繳納?
當前位置:點晴教程→知識管理交流
→『 企業管理交流 』
最近有伙伴咨詢:公司租用個人房屋經營,稅務局要求公司承擔房產稅,這種做法是否合理?今天我們就來詳細解析這個問題。 看下稅法政策關于房產稅納稅義務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征稅范圍內房屋產權所有人。 其中: 1.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2.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 3.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4.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5.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也就是說,通常房產稅由房屋所有權人繳納,特殊情況下實際使用人或者代管人繳納。 而個人有償出租本地的房屋,并不屬于上述特殊情況,則應該按照“通常”規定由房屋所有者即個人繳納。 那么個人沒有交房產稅,企業是否就沒有責任了呢? 企業雖然沒有直接繳納房產稅的義務,但是根據《發票管理辦法》,企業應該取得發票,無論是個人去大廳代開或者通過線上代開,在代開發票的過程中稅務局會征收房產稅。換句話說,企業未取得發票導致個人未繳納房產稅,對于房產稅的遺漏企業是有間接責任的,稅務機關可以對企業進行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 第三十九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實務中,有的稅務局會直接讓承租方單位代為繳納,這種做法缺乏稅法支撐。但企業往往選擇配合,也會按照稅務局的要求代為個人繳納。 代為繳納的稅款規范來說并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這樣做,“賠了夫人又折兵”,稅款沒少交,還影響所得稅扣除。 對于企業承擔個人部分稅款或者其他支出的情況,我們應該有一種常用思維,將稅款或者其他支出反算開到發票里面,如何進行反算,后續單獨再寫一篇文章詳細分享著這類問題。 閱讀原文:原文鏈接 該文章在 2025/7/18 10:58:31 編輯過 |
關鍵字查詢
相關文章
正在查詢... |